- 2024年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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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判出彩礼新规“第一案”
2024年2月26日
春节前后是定亲结婚的高峰期,今年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近日,北京、湖北仙桃、陕西富平等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了判决或调解。 在北京一中院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作出判决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50万元)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是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另外,按照“彩礼新规”,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陕西富平县法院适用彩礼新规作出判决的一桩离婚案中,法院审理认为,男方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四金”合计36000元以及结婚时按当地习俗给付的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均可认定为彩礼,总计164888元。但考虑到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应当认定为彩礼数额过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并不短,以及女方有过身孕等因素,法院判决女方可部分返还彩礼。最终,女方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摘编自《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