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高端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拿钱

2024年1月22日

    近年来,高端养老市场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快速发展。住在高端养老机构,生活品质高,但费用也较高,如果老年人经济条件不足,能否要求子女付钱?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要四个女儿拿钱住高端养老院

    88岁的何女士丧偶独居多年。她有四个女儿,都已成家,其中三女儿离异,租房住,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不常和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逢年过节虽能来看望,却无法时时照顾。年事已高的何女士请过几位保姆,都不如意。听说周边有家高端养老院,她实地考察后,当即决定入住。但这里每月基本费用就在1.2万元左右,且要一次性预交一年。何女士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接着,她要四个女儿拿钱,但碰了钉子。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不仅不给钱,还语气不好。何女士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均摊已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144000元;且今后继续按此标准支付赡养费,即每人每月3500元。

    四个女儿支付能力差距较大

    法院调查发现:何女士的大女儿每月退休金4500多元,二女儿退休金2700多元,她俩均表示,虽经济能力有限,但愿尽最大努力孝敬母亲,母亲要多少,她们就出多少;三女儿退休金虽有7000多元,但要付房租和生活开支,其称自己无力负担母亲主张的赡养费;小女儿每月退休金2900多元,其自称夫妻俩在国外没工作,靠女儿生活,每月只能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

    小女儿认为,母亲退休金有5500多元,有房,有积蓄,有医保,本应居家养老,请保姆或由姐姐们轮流照料;就算住高端养老院,也有能力自己负担,只要把房出租,就能收租金。但何女士称,自己仅有5万元存款,得留着用于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赡养费数额应符合实际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

    本案中,何女士要人照料,但子女都不能近身照顾,其入住养老院在情理之中。截至起诉时,何女士签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快到期,鉴于该费用已实际交纳,女儿们也未在期间近身照顾,故应在扣除何女士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支持。

    对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子女应尽力为父母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本案中,何女士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将房屋出租等。最终,法院判决何女士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产生的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各给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产生的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800元。(摘编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