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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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已撤销
2025年9月22日
近日,“临沂55岁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一事引发关注。事发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启动核查工作。经审查,该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目前,法院已撤销对当事人杨宝花的罚款决定,退还10万元罚款及利息,并依法依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摘编自央视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事发 被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 涉案当事人杨宝花是王永来之妻。2023年,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3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杨宝花称,她在执行大厅表达不满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均显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15日。 质疑 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 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按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代理律师认为,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有问题: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杨宝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不过,杨宝花提供的录音显示,8月28日,一名自称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的人致电其称,法院在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中都已明确,收到相关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而你的复议申请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经超期”。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表示,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此外,杨宝花没有及时行使该权利,超期申请复议,其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法院作出上述决定书存在明显瑕疵,且杨宝花的家人已缴纳罚款,法院应主动自行纠错。 追责 撤销罚款,依法问责 9月19日,经临沂经开区法院审查认为,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退还10万元罚款及利息,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法院表示,下一步还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网友声音 这起事件带来的思考并未结束。法律明确规定此类罚款上限为1000元,而本案罚金为何高出百倍?且法院如此高效地作出罚款和拘留决定书,是否符合流程?后续的深入调查以及问责是否有上级法院或政法委等部门的介入?这些疑问,期待相关方面给出合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