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4日 星期一
- 社长:赵宝泉 总编辑:周钢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将迎新规
2025年8月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7月31日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8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微信扫描二维码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点击“发表意见”留言。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3.电子邮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征求意见稿摘录 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书面用工协议的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报酬的约定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工伤保险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摘编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