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售不租,业主怒告开发商与物业

2025年7月7日


    地下车库空荡荡,小区附近路难行。多年来,这样的停车矛盾不仅在西安,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很常见。究其原因,很多都是因为开发商为了高价卖车位只售不租,物业为配合开发商销售车位取消计时收费的临停,导致业主们怨声载道,开车回家之路变得异常艰难。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用判决书对这种现象明确说“不”。(摘编自《华商报》、红星新闻)

    业主要求付费使用地下车位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为西安市未央区一小区业主,被告为西安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显示,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投入营销后,被告某物业三十分公司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小区取消临停,外来车辆及未购买车位的业主无法进入地库停车。小区产权车位目前还有三分之二未出售;人防车位,被告要求租期20年,实为变相出售。被告对小区地下车库规划车位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拒绝小区业主以租赁车位的形式使用车位,侵犯其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实施阻止原告使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规划的停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未处分地下车位以出租方式、按时计费方式(标准:4小时2.5元)提供给原告使用;向原告公布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处分情况等。

    法院认为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

    法院在认定部分事实之后认为: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案涉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已作出明确约定,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被告筑弘公司。但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在未完全出售的情况下,不得只售不租。被告某物业第三十分公司不允许未购买车位的原告进入小区地库,显然违背了规定,故原告作为业主有权要求被告筑弘公司将建筑区划内车位对其开放租赁。

    法院认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被告筑弘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对人防车位仅享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故案涉小区内的人防车位亦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由被告筑弘公司向原告开放空置人防车位以计时收费方式停车。

    案涉小区占有共有的道路部位的车位应系全体业主共有,应由该小区全体业主协商决定,原告作为小区一位业主,主张该部分车位对其以租赁方式或以计时收费方式停车,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筑弘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小区尚未出售(租)的一个建筑区划内产权车位向原告开放租赁停车,或将小区一个空置人防车位向原告开放以计时收费方式停车。对此,该小区物业表示将提起上诉。

    网友热议胜诉后如何执行

    许多网友对此事非常关注。

    关于人防车位,有网友问:“人防车位属于国家,那人防车位的投资人是谁?”一位网友回答:“人防车位属于国家,这是开发商的义务,算到开发商的成本内。人防车位平时满足业主使用,特殊时期国家无偿征用。人防车位不允许买卖。”

    还有网友关注的是胜诉了如何执行:“败诉方不执行怎么办?”一位网友回复:申请强制执行。

    还有网友建议:“应学习深圳模式,只租不卖,政府定价,一般小区车位才150—200元。”有网友说,如果全部实行只租不卖,月租200元左右或4小时2.5元,估计就没有乱停车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