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拟认定非法社会组织

2024年11月7日

    据民政部消息,《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三种情形,即: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为增加违法成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编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