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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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居需要居住权护航
2024年11月4日
【社评】 本报评论员 彭臻玉 近日,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民法典》中明确的居住权登记,在北京市将有可行的规范指引。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加剧的背景下,此举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为“老有所居”提供保障。 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对于合同的类型未作限制,尤其是对于登记的方式并未明确。 现实中,有些老年人为了获得子女的赡养和照护,选择把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子女,却因子女把房卖了而无处可住;也有老年人为了“老了有一个住处”而要求在子女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却被拒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曾通报过一起七旬老人因与子女发生赡养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老人在诉状中称,其将房子赠与给女儿,女儿承诺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老人在房屋中的永久居住权益,但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且房屋过户后很快出售,老人的居住权利无法满足。 不难看出,出台居住权登记办法的初衷,乃是为居住权落地办法提供指引,将可能的权利落地为实实在在的权利,这也在实际上为上述有“以房养老”需求的特殊群体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相关报道,自然资源部此前已选取部分城市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借鉴相关试点经验,各地在探索居住权登记办法的落地过程中,尤其需要关注居住权的设立、是否有偿、居住时限、解除等关键要素。 就更广的层面而言,随着居住权登记办法相继落地,也将为房产资源转化为养老资金或养老服务提供新的思路,为养老破局提供更多的可能。比如,居住权登记落地后,以往的“住房反向抵押”模式就能转化为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转让关系,从而提高老年人的接受程度,在保障老年人养老与激发市场潜力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