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踢人”被起诉,法院裁定来了

2024年4月22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群组管理行为,特别是小区业主群、物业群“踢人”引起的争议、维权颇多。成员被踢出群后还想入群怎么办?群主不同意又怎么办?可以为此起诉群主吗?另外,如果在群里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在北京和广东发生的两起案例,或许可以给我们启示。

    业主要求重新入群被拉黑

    燕某、郑某是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管理员郑某认为,业主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于是将徐某移出了群聊。被移除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绝并将其拉黑。

    徐某不服,认为管理员郑某将其踢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绝其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于是,徐某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

    二审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首先,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群里辱骂同学被判赔偿

    但是,如果在群里口无遮拦,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男子黄某与程某原是同学,又是同事,两人均加入了一个有40名群成员的本地微信群。2022年7月23日,黄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程某是家乡败类”“程某害同学离婚”等不当言论,程某遂诉至湛江市遂溪县法院,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微信群上发布不当言论,用直接的贬义言辞对程某的人格及名誉进行评价及贬低,损害了程某的名誉权,还造成程某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黄某被法院判决须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同学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摘编自《法治日报》《成都商报》)

    编辑插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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