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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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是义务
2024年2月26日
【社评】 本报评论员 彭臻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例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某养老机构未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导致一老人被井盖绊倒受伤,该机构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适老化改造备受关注的当下,这样的司法判例确实足够典型,也颇具警示意义。 该案例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也明确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由此观之,涉事养老机构因没有适老化改造而致老人摔伤被判担责,完全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作为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司法判例,此案的社会价值并不囿于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毕竟,在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适老化改造远不只是对养老机构的要求。在硬件环境之外,还包括制度建设、服务能力提升和流程优化等诸多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亦明确,除了特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公共服务场所涉及的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也要适老和便老。 也就是说,在养老机构之外的其他很多机构和公共场所,适老化改造绝不只是一种倡导,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应尽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此番发布的相关判例,对众多涉老服务、涉老场所而言,恰是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生动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