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1日 星期四
- 社长:赵宝泉 总编辑:周钢
委托他人理财亏掉74万
2024年2月1日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委托人委托他人理财,95万元亏损74万元,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受托人承担70%亏损责任,赔偿理财款51.8万余元。 95万投资款亏了74万 小东与小楠经人介绍认识,小楠口头委托小东投资理财,而有关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人都没有具体约定。随后,小楠分两次向小东转账共95万元。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将这笔投资款用于购买外汇并投资黄金。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 投资两年期间,小东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计20.9万余元。但好景不长,小东在境外平台的投资账户爆仓,分文不剩。除去投资期间的收益,小楠亏损了74万余元。随后,小楠把小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小楠和小东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小东将小楠的投资款通过境外平台投资黄金,按照相关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显然,小东、小楠未经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小楠作为投资者,没能对所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小东作为受托人,投资账户由他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对资金亏损存在较大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小东与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楠51.8万余元。小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中,小东认为,他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诉小楠相关情况,且自己操作并无不当,对亏损不存在过错。小楠辩称,小东就投资款的具体收益、投资方式及理财款的使用方式对他存在欺骗,是造成亏损的直接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东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对于双方过错的责任划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应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摘编自《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