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25日 星期四
- 社长:赵宝泉 总编辑:周钢
微信红包被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2024年1月25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赠与行为,无需偿还。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法官庭后提示,微信红包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在特定情况下,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也算作赠与,譬如恋爱期间的“1314”“520”。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摘编自《成都商报》《华商报》)


